受害人患病死亡賠償金應該分段計算認定
2021年6月8日18時左右,華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某村某路段時,車輛往右側摔倒,造成華某受傷、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。事故發生后,交警大隊赴現場勘查。
華某被送往醫院治療后,次日行兩側顱內血腫清除﹢去骨瓣減壓術,術后繼續住院治療。2022年3月14日,經鑒定,華某因交通事故致顱腦外傷,其腦外傷后輕度智能損害評定為八級傷殘,開顱術后評定為十級傷殘。
華某家屬認為,本起事故系因農村灌溉水溢出水渠至路面、與修繕水渠的淤泥相結合造成路面濕滑、妨礙通行所致,某村委會及街道辦作為道路管理人未盡到管理義務,應承擔30%的賠償責任,遂訴至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。
2023年8月16日,華某罹患直腸癌病逝,此時案件還在審理中。
法院經審理后,認定華某因摔倒受傷所致各項損失應由某村委會承擔20%的賠償責任,由某街道辦事處承擔10%的賠償責任,其余損失由華某自行承擔。
關于殘疾賠償金,其本質是對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補償,華某在訴訟中因癌癥死亡,該死因與涉案交通事故顯然無關,原告作為華某近親屬繼續獲取殘疾賠償金的基礎已喪失,其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應自定殘之日起至死亡之日進行計算。
綜上,關于華某因本起事故所致的各項損失,法院審核認定醫療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、營養費、護理費、誤工費、殘疾賠償金、精神損害撫慰金、交通費共計329255.46元,由某村委會賠償65851.09元,某街道辦事處賠償32925.55元。
華某的繼承人不服一審判決,主張殘疾賠償金計算期限應為20年,上訴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。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。
(《法治日報》 羅莎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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