疫苗未按時接種,法院認定醫療機構欺詐
2021年12月31日,吳女士花費2480元在某平臺購買某醫療機構銷售的進口二價HPV疫苗(即雙價人乳頭瘤病毒疫苗),銷售頁面顯示疫苗售賣狀態為現貨。2022年1月15日,吳女士接種了第一劑,接種完便預約3月5日接種第二劑,但某醫療機構在3月5日沒有該疫苗導致無法接種,某醫療機構4月7日通知吳女士可以接種第二劑。
吳女士認為此時已經過了說明書中推薦的第二劑接種時間,故不同意繼續接種。購買時客服回復疫苗現貨,吳女士認為某醫療機構存在欺詐、虛假宣傳,要求退還購買疫苗款2480元,同時三倍賠付7440元,賠償時間損失及精神損失費2000元。
某醫療機構代理人表示,當時宮頸癌疫苗市場供應處于緊缺狀態,說明書上的接種時間只是推薦接種日期,疫苗的接種原則為可推后延遲,不能提前接種。通知吳女士接種的時間超過最晚推薦時間一周多,并不影響保護效果。
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,雙方形成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可以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的相關規定,受該法保護。某醫療機構以“現貨”吸引消費者注意并誤導消費者,在一次性收取三劑疫苗費用及服務費的情況下使消費者對“現貨”產生了重大誤解,騙取消費者預付第二劑、第三劑的費用,存在欺詐行為。合同履行過程中未按照約定時間為吳女士提供疫苗接種服務,存在違約行為,應予以解除。依法判決某醫療機構退還吳女士剩余兩劑疫苗的費用1653.33元,賠償吳女士三倍損失4960元。
(《北京青年報》 黃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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